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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利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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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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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新规定为地方政府性债务从现实状况向理想状况转变设置了过渡措施,有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地方债改革的目标主要是两条:

  一是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债券方式,并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其存量债务要逐渐消化。

  这两条可以概括为“修明渠、堵暗道”。实现这两个目标是理想状况,但不可能一蹴而就。

  《通知》采取了务实的态度,没有“一刀切”地要求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迅速达到理想状态。

  《通知》规定,如果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合同且尚未到期,银行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如果签订的合同已到期,银行可以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一些前期借款合同中,规定了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或担保责任。

  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不变,意味着地方政府仍然负有偿还责任或担保责任,这是允许融资平台继续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名义为在建项目融资,而且是以贷款而不是债券的形式融资。

  另外,《通知》还规定,对于暂时不宜转为PPP模式而且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解决。这会使一些融资平台继续维持与地方政府的紧密关系,而不是立即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可以说,上述三条规定实际上是为地方政府性债务从现实状况向理想状况转变设置了过渡措施。这反映了有关部门的务实态度,有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实现地方债改革两大目标的办法:

  一是推广PPP模式,替代融资平台;

  二是地方政府发债,置换存量债务及举借新债。有关部门已经在积极推动这两方面的措施。

  例如,江苏和新疆近日披露,将分别于5月19日和5月22日开始发行总额为522亿元和59亿元的政府一般债券,其中一部分用来置换存量债务,一部分用来举借新债。但是,推广PPP模式和地方政府发债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不能操之过急,因此,不可能在短期内就使规模巨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全部实现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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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转换的过程中,在建项目的融资不能断,否则会不利于续建和收尾,也就不利于债务的还本付息,可能引发债务风险。为了妥善解决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设置过渡措施、实行渐进改革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防范债务风险。

  在建项目继续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形式融资,会使消化地方债的进度减慢。

    为了避免地方政府继续加杠杆,应该辅之以控制新建项目融资规模。近期发布的银监会2014年报提出,对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应以“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为基本导向。这其实也是对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正确态度。

  新规定为地方政府性债务从现实状况向理想状况转变设置了过渡措施,有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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