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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1999年记账式(八期)国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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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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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1999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10年,年利率3.30%,从1999年9月23日开始发行,9月29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从1999年9月23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0年9月23日支付第一次利息,2009年9月23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机构为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为本期国债的特别承购机构。
  四、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所,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申请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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