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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部分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认购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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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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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8]34号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浙江、广东省分行:
  为了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需要,同时解决部分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富裕资金出路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向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行1998年度政策性金融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券40亿元,期限5年,年利率6.75%。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的其他事宜,按银发[1997]434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性金融债券采取无纸化方式发行,每年计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三、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认购及兑付办法:
  1.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下简称认购单位),一次性认购。
  2.政策性金融债券一律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托管。6月23日前,认购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账户。
  3.认购单位于6月30日将资金直接汇到国家开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国家开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的账号为:0255002。
  4.认购单位将认购缴款的电汇单复印件传真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托管,中央国债公司凭认购单位的电汇单传真件和国家开发银行签发的认购缴款确认书记入认购单位的托管账户,并签发托管余额确认书。托管手续于债券认购结束后15个营业日内办理。中央国债公司的联系电话:010—66073637,010—66063873(传真)
  5.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支付和到期本金偿还,由国家开发银行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办理。
  政策性金融债券认购及兑付的具体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66号文办理。

  四、国家开发银行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托管服务费及兑付服务费。托管服务费为发行金额的万分之一,于债券托管完成后支付;兑付服务费为兑付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于每次利息支付或本金偿还时支付。

  五、国家开发银行需向认购单位支付认购、兑付手续费,认购、兑付手续费率均为1‰。

  六、各认购单位要按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发行计划按时、足额完成任务。

1998年6月19日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认购政策性金融债券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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