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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哪些情况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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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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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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