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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况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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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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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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