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订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有示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5 23:12
人浏览

  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粤建管字[2005]98号),明确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订立合同。

  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要求,各地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的监管。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招标代理,不得有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不得干预招标代理单位正常的招标代理行为。

  该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其中,《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

  来源: 深圳建设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