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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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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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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文区建设委员会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办理须知

  1、事项分类:公共服务事项。

  2、事项性质:承诺件(自办件)。

  3、事项范围:建设管理。

  4、申办主体:合法成立的企业、机关或招标人合法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

  5、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

  (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5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9号);

  (4)《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63号);

  (5)《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令〔2003〕122号)。

  6、申办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合法、有效;

  2、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在3名以上。

  3、专业技术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4、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符合标准的,给予备案。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但必须制发《不予备案决定书》,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7、提交材料清单: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总平面图、计委立项代可研文件、规划证、施工许可申请表);

  (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计委批复为自行招标时提供);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计委批复为自行招标时提供);

  (4)建设单位经办人的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5)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6)如为委托招标,提供委托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委托合同、经办人委托书。

  8、申办流程及流程图:见总流程图。

  9、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10、联办部门及事项:不联办。

  11、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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