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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起草参考要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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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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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__公司和__国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号,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公司(英文名称为:——,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依据---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加强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设备和科学而严格的经营管理办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产品品种将发展----。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折合——万美元)。(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中间价折算)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万元(折合——万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占——%;乙方出资——万元,占——%。

  第十一条 甲、乙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台、套)折——万元;

  厂房(M2)折合——万元;

  土地使用权(M2)折——万元;

  工业产权——万元;

  其它——万元(注明具体内容);共——万元。

  乙方:现汇——万美元;(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中间价折算)

  机械设备(台、套)——万美元;

  工业产权——万美元;

  其它——万美元(注明具体内容);共——万美元。

  第十二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额部分,由合营公司贷款或---解决。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期限如下: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依期按数缴清出资;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提供出资,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指定港口;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方或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

  第十七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page]

  1.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八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十九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方式支付,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二十一条 合营公司应对转让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负有保护和保密的责任。

  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名董事(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做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同质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做出有效决议。

  第三十一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或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page]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销售与购买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即数量为:——;内销部分占——%,即数量为:——。

  第四十二条 外销产品由——负责销往国际市场,内销产品由——负责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内销产品也可由中国境内商业部门或公司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四十四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后注册。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可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物资时,其价格、质量应征得甲方同意,并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四十九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改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五十二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指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十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商务部(或其他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险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六十四条 对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六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时,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九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例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过着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page]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七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四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进口物资清单、销售协议技术转让协议、……,(注:如有则附上申报)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国——公司 ——国——公司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_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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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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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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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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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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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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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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