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2009年度外资企业年检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06 23:05
人浏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现将2009年度外资企业年检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0年3月1日 — 2010年6月30日。

  三、年检要求

  1、企业先登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ngs.gov.cn/),按操作说明网上填写、领取、报送年检材料;5日内企业在登录页面收到我局“初审通过”意见后,自行打印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年检材料,然后到我局接受二次审查,通过年检。

  2、企业要按照《年检报告书》中的格式设置,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不许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企业确有正当理由,今年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参加年检,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向我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可延期30日参加年检。

  四、年检提交的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4、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公司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

  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公司注销登记;

  5、若公司住所是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加盖公司印章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二)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它营业单位

  1、年检报告书(必须由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所属企业法人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印章;

  4、若营业场所是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加盖分支机构或其它经营单位印章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1、对2009年12月31日前登记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对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