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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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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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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实施征收土地的政府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就业、社保的安置行为。因征地所造成的生活来源、劳动力失业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总额=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地亩数÷征地时人均承包耕地亩数

每个被安置人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总额÷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特殊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补偿和安置费不能维持原有生活和生产水平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

计算安置补助费,应该认真确定以下几项基本数据:

A、准确核定征地面积;核定被征地单位的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确定征地后农业人口实际占有的耕地面积。

B、核定被征地土地前三年的产量和产值;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计算剩余劳力数量。

(3)剩余劳力的安置

剩余劳力的安置途径和标准,应因地制宜。本着多种形式,多条途径的安置原则进行。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村劳动者必要的就业保证。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必然从农村游离出一批剩余劳动力。因此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政策上的扶持。《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立法时,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办法。目前被征收土地的人员安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A、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到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需要用人的单位就业。若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则建设用地单位可免交征地安置补偿费,否则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单位。[page]

B、将安置补助费金额发给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他们自己自谋职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与自谋职业的农民签订协议。

C、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安置补偿费由该组织使用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开垦新的土地,重新分绐土地被征收的农户,经双方协调签订协议。

D、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连片征地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统一规划,可以从征收土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被征单位和农民,支持其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所需征地费用,由被征地单位负担。

E、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占地数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过程中,除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外,还要解决移民安置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移民安置,应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在工程受益地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愿协调的原则外迁安置。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F、通过将国营农场土地调剂给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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