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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数额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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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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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是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依法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数额一般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土局一般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成员要求分配村委会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现象。如果如果村民直接起诉,要求村委员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法院一般不予以立案受理。法院依据是《村民组织法》中的有关条款,认为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土地补偿费数额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通过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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