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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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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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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市、县土地管理局应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履行《征用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公告职责。市、县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不允许拖欠土地补偿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其十二条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出现拖欠土地补偿费现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占地户有权拒绝占地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即享有拒绝履行政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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