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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不失村民资格 大学生享老家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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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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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南昌10月18日电(记者林艳兴)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后,农业户口将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迁往学籍所在地,但这并不等于其村民资格的丧失,由于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就征地补偿款纠纷作出的一项判决为此提供了案例。

  2003年,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五里村委会一组的部分田地因国家修路获得一批征地补偿款。五里村一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是:以人口、田亩数额按4︰6分配,在校学生、参军服役的因户口不在本组可参加人口分配,但不参加责任田分配。大部分村民签字表示同意后,开始分款。1979年出生于五里村一组的姚某,1999年考入南昌某大学,2003年继续深造就读硕士研究生。当他得知村小组以自己没有田为由拒绝分配给他其他征地款后,找到村小组要求参加分配。村小组负责人认为,姚某已按照人口比例分得了征地款,他考上大学后户籍就不在本村小组,在村里也没有其责任田,没有理由按责任田分配比例分得其他征地款。

  姚某于2005年12月16日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上吉州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吉州区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后认为,村小组制定的征地款方案明确规定在校学生等不参加按责任田标准的分配,村民也签名同意。姚某母亲也签了名,然后又代领了其应分得的人口部分征地款,这充分说明了原告家人对该分配方案的确认和认可,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不满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自己从小在五里村一组长大,包括现在自费读研究生,其生活来源都是依靠土地收益,所以具有村民资格,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认为,姚某属于在校大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入所在学校,但户口的迁入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村小组以姚某户口不在村小组且没有分得责任田为由,不按责任田分配姚某征地款是错误的,姚某少分了8206.4元征地补偿款,应予补发。

  据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俗称为“村民”)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一个长期争论且悬而未决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

  法学研究者周菊生认为,农村孩子考取大学或服兵役,一般要将户口迁出原籍所在地,此类人员虽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但并不完全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对此类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存续的判断,应当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标准。在符合成员资格丧失的条件之前,不能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以确保其不至丧失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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