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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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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为了发展农村建设,在很多地方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修建公路,有时候也可能会需要征收到大家的土地,对此国家也会予以补偿,那么县乡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县乡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2、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2、产权调换

  3、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中规定,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县乡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全部内容。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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