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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国土资综[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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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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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20号文批准的秀屿区2012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笏石镇坝津村、丙仑村、西徐村、来垞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5.9595公顷。经实地核实本期实征收笏石镇来垞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3268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经对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序号

  被征地

  

  征用的

  

  面积

  (公顷)

  前三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1

  笏石镇来垞村

  旱地

  1.3268

  1.95

  19.5

  29.25

  合计

  1.3268

  

  

  

  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地类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1

  笏石镇来垞村

  旱地

  1.3268

  1.95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万元)

  安置补助费

  (万元)

  青苗补偿费

  (万元)

  合计(万元)

  1

  笏石镇来垞村

  25.8726

  38.8089

  2.5873

  67.2688

  合计

  25.8726

  38.8089

  2.5873

  67.2688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或农民有权以书面方式就本方案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书面申请听证。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秀屿国土资源分局征迁部 联系电话:5851997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方案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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