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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后再补充公告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06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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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事,但是有关征地矛盾激化的暴力违法或违反程序征地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一些征地相关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接下来,关于征地过后再补充公告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征地过后再补充公告程序

  征用土地方案需要公告,流程如下:

  1、征地方案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管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因为公民是具有知情权的,所以在征收的手续受到审批之后要进行公告,并且要将各项工作的实施过程告知公民,公民如果还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是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网关于征地过后再补充公告程序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相信最终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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