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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上调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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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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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对中心城区征地土地补偿和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根据类别的不同,有不同程度的上调。根据赣州市政府2月6日印发的相关决定,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这一标准是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经市政府2012年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的。新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赣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悉,在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框架类房屋划分了三个类别,补偿标准上调为每平方米620元至420元,每平方米增加了200元至180元;砖混结构房屋也划分了三个类别,补偿标准上调为每平方米550元至280元,每平方米增加了190元至40元;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了两个类别,补偿标准分别上调为每平方米420元和360元;土木结构房屋由每平方米200元上调至300元,每平方米增加了100元。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办法〉征地土地补偿和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决定》,在制定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此次征收耕地(水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都有所提高。其中,在章贡区范围内,水南镇、东外街道、南外街道由原来的每亩40750元提高到50213元,水东镇由每亩38400元提高到49162元,水西镇由每亩36480元提高到46752元,沙石镇、沙河镇由每亩34560元提高到44372元。在赣州开发区范围内,蟠龙镇由原来的每亩34560元提高到44372元,潭口镇由每亩26460元提高到33885元,潭东镇由每亩26460元提高到30771元,黄金村、金星村提高到每亩50213元,大坪村、杨梅村、湖边村提高到每亩46752元,坪路村、新路村提高到每亩44372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也相应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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