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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文件是两年作废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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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政府要进行征地的话,那么也是需要得到上级政府的批准才行的。并且还需要上级政府出具相应的征地批准的一系列文件。那么这个征地批准的文件,是满了两年之后就自动作废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征地批准文件是两年作废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征地批准文件是两年作废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另,《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省级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如下:

  (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

  (四)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征地批准文件是两年作废吗相关内容。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征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是两年,两年内外未进行征地程序的实施,那么文件就作废了。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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