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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借款村支书和村主任合伙骗领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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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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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偿还借款,村党支部书记伙同他人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职务便利的曹某,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对其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曹某于2003年5月30日起至2006年9月任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某村党支部书记,之后改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2005年初,该村村主任林某(另案处理)因建龙舟宫缺少资金,向村民曾某借款30000元。2006年11月29日虬江街道办事处征用琅口村一块73.226亩的水田并下拨相应补偿款。为了偿还曾某的借款,曹某伙同林某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分别虚列两村民领取补偿款10500元和19500元,共计30000元,并由林某冒领。嗣后,林某用该款偿还曾某的借款。在审理过程中,曹某主动退出赃款30000元。

  法院认为,曹某在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伙同他人利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补偿款的方式侵吞公款3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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