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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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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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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

  在传统乡村,农民在田地上耕作到老不能再动时,养老问题是由每个家庭自行解决的。当人们患病就医时,所需费用无不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土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土地承载着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功能。而今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给予了农民一定的货币补偿,但这笔补偿通常不足以弥补农民因失地而造成的就业、收入和食物方面的长期损失。这笔费用往往只是政府征地后再卖给开发商所得的出让收入的极小部分。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提供的数据,苏州市吴中区2001-2005年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只占同期土地出让金的14.05%,如果土地是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则占比仅为3.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表明:失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般只能维持6-7年的基本生活。2010年1月,广东省怀集县一个农民得知他家2亩5分田被征后全家10口人仅能分得105000元补偿款时,对南方农村报的记者说:“我们并不想漫天要价,也不想和政府发生冲突。城市要发展,就要征地,我们也理解,但是不能以牺牲我们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我们只想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让城里人的后代和我们农民的后代都有一口饭吃。”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后,有责任解决农民因失地而产生的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问题。何况,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对于农民的责任,而不是政府对于农民的恩赐。享受社会保障是农民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但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提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其潜台词明显就是“你们拿了这笔钱就自谋出路去吧!”但这样的安排显然不是有效的办法。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失地农民缺乏自谋出路的技能。到了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广东省规定“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2007年10月施行的《物权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2004年国务院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后,特别是在2007年《物权法》颁行后,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陆续建立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这种社会保障是“低标准、低待遇”的。它们通常只涉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而且保障金极低,通常为每月100元至400元不等,显然低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同类保障项目,不能真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目前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本来农民分得的征地补偿只是土地出让收入中的极小部分,但政府仍要拿去农民分得的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作为农民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也要缴纳社会保障费)。根据《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应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也应为失地农民支付养老保险费,但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时,政府也不支付;也就是说广州的被征地农民可能要为自己的养老保险独自买单。《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在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时,不是按照体现市场经济平等原则的“同地同价”向农民支付征地的补偿费用,但是在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时,却是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要失地农民同城镇居民一样支付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要农民独自承担社会保障费用。这是在征地中对农民的第二次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中国为失地农民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让失地农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目前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初步的、低标准的、低待遇的,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仍须各方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努力争取以期进一步使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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