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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上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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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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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珊佳)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最高养老金待遇标准提高至 265元。新标准从 5月 1日起实施。

  此前,根据石家庄市不同地域的生活水平,将被征地人员领取标准分为 4个档次:市区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 220元;县级市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 165元;平原县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 155元;山区县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 140元。调整后,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等贫困县为 225元;平山县、晋州市、深泽县、无极县、赵县、元氏县等一般县调整为 245元;井陉县、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辛集市、藁城市、新乐市、高邑县、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等较好县(市)区调整为 265元。

  按照新的养老金待遇标准,全市被征地农民中,男性 16~60周岁、女性 16~55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除政府承担和集体补助的部分外,个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分别为:困难县(市)区 11916.9元,一般县(市)区 12976.2元,较好县(市)区 14035.5元。男 61周岁、女 56周岁,按照 17年的分摊年限计算,依据 3个领取标准,个人分别需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11384.6元、 12396.5元、 13408.5元,其余依据年龄增长依次类推。男性不满 60周岁、女性不满 55周岁人员,按规定缴清保险费的,年龄每降低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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