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土资源部:允许地方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7 08:53
人浏览

  2012年1月7日,在为期两天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正式披露,国土资源部允许地方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北京上海已获批准。

  徐绍史指出,要着力打造以构建新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平台,增加管理活力。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由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并报部批准后,可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按性质可分为城市的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农村土地只有在征用为国有土地改变性质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招拍挂”。随着城市化推进,大量集体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圈,但只要性质不变就不允许上市交易。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不少学者认为,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是对现有村民私搭乱建行为的规范,试点将集体土地上建租赁房纳入村庄改造规划,是一种用地制度和现有政府保障房体制的突破。

  此前,因担忧村集体借试点发展“小产权房”,国土部门始终对上述尝试持谨慎态度。一些城市初步计划由区级政府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确保房屋“只租不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