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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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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城市和农村里都有很大的进步,很多地方都有征地安置的现象,这也是为了让社会有更好的发展,而对于征地安置的情况,大家往往关心的是补偿的费用。那么对于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怎么办?现在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通常上,你可以拿来用的证据如下:

  1、你自己的身份证明,证明你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你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你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如承包合同等。

  5、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如房屋的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怎么办的相关介绍,对于正编制的问题,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部门的政策和补偿的原则,如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先向相关部分反映,大家如果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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