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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分类以及其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9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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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有哪几类?是不是所有纠纷的起诉,法院都受理?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用分别作出了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类。

  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解释》第22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以及“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23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此类纠纷的原告是以承包者身份起诉的,起诉的事实根据是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承包者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该承包者。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此类纠纷的案由应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上述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三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一般而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方案中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必然享有相应份额,当事人认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依最高法院案由规定案由应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

  《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纠纷。

  这类纠纷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没有救济途径呢?

  依《解释》第三层意思,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以及《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当事人若认为分配方案不当,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反映,这些部门对方案的纠正是从面上纠正,对全体村民有效。

  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当与不当的标准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其他相关规定也只是对前述规定的重述。除此,再无其他法律的明确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二是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一是被征地农户,二是有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只要不违反此两条就应当认为是合适的。至于其中谁多谁少,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组织实际依民主议定原则灵活确定。 [page]

  那么又应如何理解“被征地农户”和“有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一般而言,土地的承包者应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有时候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不一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不一定实际承包土地,这种状况将在我国农村长期存在。面对现实,机械的以实际承包土地者或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户口者为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无法平衡相关利益是显易而见的。

  笔者认为,不管农村人口户口的怎样变化,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以及应当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人员应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受益者,以此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能够平衡相关利益,也能被社会广泛接受,至于各自受益多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民主议定程序,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实际状况,自由确定。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违背上述原则且村民有意见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综上,本人的结论: 1、原告是以土地承包者身份起诉,以其承包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为由,主张的是承包者依法应享受的权利,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予以支持,当时主张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判其败诉;2、当事人认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应当受理;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或者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依法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反映,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以及应当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人员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主要分配对象为基本原则,违背该原则且村民有意见的,由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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