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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分配原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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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体系庞大。包含了各种法律知识。相关标准、时效等等介绍的都十分详细。正因为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医疗事故儿童死亡赔偿标准也是如此。而且对于法律的规定,我们都要严格遵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征地补偿分配原则是什么

  一、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性质

  众所周知,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农村集体所有之土地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其成员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发生的纠纷。在我国农村,老百姓称此类纠纷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笔者认为,农村老百姓的这种称谓简单明了,也比较准确。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包括三项费用,即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户,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费用即应支付给农户,补偿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计算。而土地补偿费从原则上讲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过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补偿标准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计算。

  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能否分配

  该类补偿的分配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仍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使现在仍在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三款仍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只笼统规定承包方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新土地管理法才删除了“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法研第51号和法研第116号等关于补偿费的请示的批复也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此类纠纷。这表明,*年1月1日以前村民并不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收益的实体权力,法院也不受理此类纠纷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土地政策调整分界点。事实上,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此类费用如何分配,因属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办案思路。

  三、农村征地补偿分配原则是什么

  1、依法立案

  目前,尽管全国各地多数地区法院已经按照最高法院法释〔*〕51号和116号批复的规定及时依法受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但仍有一些地区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江苏、广西等地法院即如此。③笔者所在重庆地区各级法院基本是按高法的批复执行的。*6年8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第10条规定:“依法慎重、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当积极立案受理,依法立案受理,通过审判职能化解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2、分配主体的确定

  农村土地归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故本集体成员是土地利益的享有者。因此,原告通常是依法取得该集体组织所在地户籍或者是与该集体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如义务兵或户籍迁出的大中专学生等)。乡、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均不成为土地补偿费纠纷的被告,这要根据个案情具体确定。

  3、确定分配方案时应掌握的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分配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这种原则既然已经制定出来了,就是要人们能够遵守和信奉的。这便是制定原则的唯一目的。法律是具有权威性的,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必然会受到相关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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