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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及其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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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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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及其救济措施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是土地征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但是,从多年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实际来看,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的保障很不得力,并且被征地农民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知情权的认识也是很模糊。下面笔者就从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的内容、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谈一下自己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的认识,期望对想了解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的人有所帮助。 一、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及其法律依据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从时间先后和内容上可以分为拟征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补偿知情权,这三大知情权前后相联、互相补充,共同构成被征地农民知悉征地事宜的全景图,详细分析如下: 1、被征地农民的拟征知情权及其法律依据 拟征知情权指的是在准备实施征收土地之前,负责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与拟征收土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拟征知情权是开展具体土地征收工作前的法定程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对拟征知情权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一,拟征知情权是征地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被征地农民拟征知情权保障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二,拟征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拟征地土地征收后的用途、被征土地的位置、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第三,拟征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国土资源部门。 2、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知情权及其法律依据 征地知情权,广义上包括拟征地知情权、征用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拟征地知情权前面已经论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将在后面论述,这里只是详细分析狭义的征地知情权即被征地农民对征用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知情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一,征地知情权是实施征地的必备程序;第二,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二,征地知情权时间限定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第三,征地知情权地点保障限定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第四,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征地批准文件文号、批准的时间、批准的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3、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的知情权及其法律依据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广义上应当包括拟征地阶段的补偿知情权、征用土地方案中的补偿的知情权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拟征地阶段的知情权和征用土地方案中的补偿知情权前面已经论述,在这里只分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具体应当表述为在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民公布详细的补偿方案和安置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等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一,补偿知情权是征地必经程序;第二,补偿知情权保障机关是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补偿知情权时间限定为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四,知情权的内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此外,《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对知情权作出了更加宽泛的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征地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这也是保障被征农民知悉征地事宜的一项保障措施。 二、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的救济措施 1、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保障的现状 在现实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保障。由于多种原因,被征地农民往往不能及时知悉土地征收信息,甚至在有关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疑问重重,农民和建设单位矛盾不断,并且引发了许多恶性冲突,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造成了许多隐患。这里面有政府部门的责任,有建设单位的责任,也有村集体的责任,同时,和被征地农民自身认知能力不足有一定的关系,由此看来,我国在保障知情权和增加征地的透明度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希望有关政府机关在实施征地过程中以人为本,能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使国家的征地工作变得更加和谐顺畅。 2、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的救济措施 首先,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之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其次,被征地农民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没有保障知情权的证据进行了保全,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即行政“不作为”)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征用土地方案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不知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期限自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计算。在此,特别提醒维权农民注意,如果一开始不采取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知情权,走连年上访的不归路,可能会失去法律途径救济的机会,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效不因上访而延长。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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