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被征地(拆迁)农民知情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04:54
人浏览

曾几何时,征地成了插在农民心口的一把刀!加快城镇建设、使农民市民化,对国家、对个人而言,都不失为一件好事,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一条很好的途径,谁都无可厚非。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最多的却是大部分被征地农民以死抗争,或者拿着厚厚的状纸到处上访、申诉,甚至不惜冲击国家机关而触犯刑法,他们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他们的命根子,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可以说这是一种单方行为,因为农民没有选择权,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尽量争取得到合理的补偿,为以后的生存拿到一份保障。但是征地主体—我们的某些政府或行政机关却遮遮掩掩,抱着“农民知道越少,征地越容易”的想法能不告知就不告知,能少告知就不多告知,使农民的知情权大打折扣,最终迫使这些被征地的农民走上了辛酸的漫漫维权路。假如,在征地前,我们的政府或行政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将征地和补偿情况如实告知农民,还会有后来出现的那么多的冲突吗?究其根本,是利益在作怪。大家可能都知道“拔葵”的故事。据说,鲁穆公执政以后,拜贤士公仪休为相。公仪休明智而有远见,带头奉公守法,文武百官从此也循规蹈矩,不敢胡作非为。最为后人赞叹的是,他为朝廷制定了一项法规:凡是享用俸禄的人,不论官位大小,都不得开业经商,与民争利。法规既出,他自己就常常以身作则。有一天,他仅仅因为尝了家中妻子自己种的菜,味道鲜美,就把菜园中的菜全部拔光了,他妻子大惑不解。他回答说:“如果我们做官的人家都种了这么好的蔬菜,叫卖菜的人如何赚钱活命啊?”又有一天,他见妻子织的布非常精致而美丽,就立刻把织布机搬到院子里烧掉了。他妻子觉得太可惜了,生气地说:“你发神经啊?”他对妻子说:“我们做官的人家如果都织这么漂亮的布,叫卖布的人如何赚钱活命啊?”这就是典型的不与民争利。然而,几千年来,历朝历代,很少有官员把战国时期的公仪休记在心上。为官经商,或官商勾结,与民争利的现象比比皆是。

虽然国土资源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已经在慢慢开展,但是社会民众对土地价值、自身权益的认识也在逐渐提高,在土地征收的过程和结果中,行政机关毫无疑问的将注意力集中在“土地能否被征收”的最终结果上,并试图用最快的时间、最低的成本达到最高的效率。当然,这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实现这种效率要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的话,我们是否还能认同他们追求的这种效率?我们都知道,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虽然程序正义并不一定代表一定能实现实体正义,但如果程序首先都不正义了,谁又敢保证实体正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地组织机关要将拟公告,将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户意见。”这是征地之前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知情权,是有章可循的法定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批准征地之后进行“两公告”,这是征地后的知情权。即“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还有一种土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即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虽然该标准没有广泛制定并实施,但是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和听证,并将结果公布。虽然我国目前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但现有的这些依据也都是被征地农民在国家征收土地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为数不多的法定权利,如果征收主体将农民享有的这些法定权利打了折扣,忽视了土地征收程序对土地征收权利的制约,势必会导致一部分权力的滥用,引起大量的行政争议。[page]

土地征收是复杂的过程,实质也是围绕土地产生的多种利益的再次分配,其中涉及个人、社会、国家等多种利益主体,其中不免有相互冲突。征地程序的设置,实际上为多种矛盾和冲突提供了融合、协调、解决的空间和方法,也是被征收人了解具体情况的唯一途径。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些程序会影响征地的效率或者自己的政绩、国家的财政收入尤其是自己的收入,也就是依靠手中的权力剥夺或限制百姓的权利,与民争利。所以,能简化的被简化了,能回避的被回避了。于是,许多完全可以在征地之初通过合法程序解决的矛盾不仅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反而愈演愈烈,最终发展成了血腥的群体性事件。政府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现在反而成了抢夺人民饭碗的强盗,百姓在衣食不保的情况下又如何能不以死抗争?正义何在?和谐何在?

有鉴于此,当我们关注征收结果和征收效率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应该考虑一下征收程序的内在价值、考虑一下与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的生存问题?就像张贴“两公告”的意义不在于张贴行为本身,而在于公告的内容是否被被征地农民知晓。虽然将征地程序按部就班的告知了被征地的人,而并不一定使他们每一个人都满意。但是最起码,他们能感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尊重,进而对征收的结果以及这种结果的公正性,他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而且,对政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莫大的好处。今后还有大量的征地计划需要实施,我们尤其需要总结这些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认识到程序的内在价值,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给予他们生存的权利,保证他们最根本的利益,不要对他们的权利再大打折扣!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陈砚鸿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