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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除违建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24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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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里面,很多时候村民为了自己生活的便利会搭建一些建筑,而这些建筑由于没有经过审批等原因属于违法建筑,就农村拆除违建程序、农村拆迁违章建筑给不给补偿、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农村拆除违建程序

  (一)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调查。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三)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农村拆迁违章建筑给不给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进行拆迁时,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违法的建筑是未经批准而兴建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

  (一)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小范围违建。

  (二)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用地建造房子,经过半数村民同意。

  (三)农民唯一的住宅。在农村除了以上的三种违建情况的房子不需要被拆除外,其余的违建房子都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农村拆除违建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首先是执法部门立案,然后执法人员来调查,作出是否拆除的决定,最后是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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