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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居)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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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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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厦门集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办、局,各村(居)委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海湾型区域性中心城市及我区建设生态型的文教旅游区和环保型的高新技术区的目标要求,我区大力实施“北拓西展”战略,不断加快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当前及今后几年我区范围内征地拆迁量大、涉及的补偿资金数额多,为切实用好用活村(居)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现就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用好用活资金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领导和引导
  (一)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是国家进行征地拆迁时为妥善安置农村劳动力、发展集体经济的补偿,合理使用资金事关我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加快集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用好用活资金的重要性,自觉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领导,镇(街)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区农业、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配合抓。
  (三)区直各相关部门、镇(街)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引导。根据市委、市政府对集美的发展定位及我区的分区规划,按照“居住社区化、资产股份化、职业非农化、福利社保化”的思路,积极寻找与规划、产业发展相衔接的项目,以点带面,引导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村民的补偿款投向文教区、工业区配套建设等领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
  二、明确资金使用的原则、程序和用途
  (一)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完善农民生活保障的原则。
  (二)在资金的使用程序上要按照征求村民代表意见、村两委集体研究、镇(街)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防止资金被分光花光的现象发生。
  (三)各村(居)要将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市、区产业发展的二、三产业项目、经营性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确保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部分用于完善农民生活保障的养老、医疗,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村民福利等。同时,要积极争取好的项目,引导村(居)民投资入股。资金一般不用于村容村貌整治;不能用于与规划、产业发展不相符合的项目,更不能用于违法建设,也不能用于发放工资补贴、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四)镇(街)和区直各相关部门要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探索通过设立失业保险等途径解决村民今后生活出路等问题,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三、严格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资金的使用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侵吞、挪用、截留或滥用资金。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村(居)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张榜公布,同时抄报镇(街)经管站,切实做到补偿数量、金额、使用情况等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凡是未公开的一律不准使用资金,违者追究领导责任。
  (二)区农业、审计、镇(街)经管站等部门、单位要及时开展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及时纠正各级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三)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贪污、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擅自做出使用资金决定的,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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