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文晋)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出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所有权人对补偿费有争议的,可通过申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途径来解决。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申请人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申请人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可以申请协调。《办法》还明确了协调程序、时间要求、处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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