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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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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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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明政办〔2005〕93号

梅列、三元、永安、大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5]79号)要求,三明市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依法依规,认真制定好各县(市、区)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

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1、土地面积,地面物清点应当由设计单位、属地国土部门、县级高速公路指挥部及权属单位(人)等共同认定,签字确认。
  2、地类认定执行省政府认定的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图和土地承包合同、纳税证明。林地根据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认定。
  3、土地等级执行福建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及福建省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划分的等级。
  4、园地、果树参照农业部门认定的合理株数。
  5、拆迁安置地原则上必须节约用地,一般不超过被拆迁主房屋占地面积。
  6、临时用地(取、弃土场,工棚、施工便道等)的补偿标准按照闽国土资文[2002]68号文执行,弃土场的平整、挡护措施按耕地垦复要求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补偿费
  1、水田土地补偿费:按(1000~1200)元/亩×10倍=(10000~12000)元/亩;1倍的青苗补偿费。
  2、园地和经济林地按水田土地补偿费的60%;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3、征收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40%补偿。
  4、征收其它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征收村庄工矿用地,可参照征收其它未利用地按水田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

  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1、水田:按(1000~1200)元/亩×15倍=(15000~18000)元/亩。
  2、征收园地和其它经济林地、林地、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九 、 三十条规定执行。

  四、房屋拆迁补偿费
  1、框架结构:350元/m2
  2、砖混结构:320元/m2
  3、砖木结构:260元/m2
  4、土木结构:180元/m2
  5、简易结构:50元/m2
  6、住房内水泥地面:8元/m2
  7、厕所:40元/m2
  8、猪禽舍:30元/m2
  9、水井:300元/口
  10、蓄水池:60元/个
  11、晒谷场:30元/m2
  12、坟墓:土坟150元/座、水泥结构260元/座
  13、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按拆迁面积2~3元/m2补助(过渡期按6个月)
  14、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五、'三杆'迁移
  需动迁的电力、通讯、广电、管网、地下光缆等设施,由被迁单位编制预算,由三明市高指委托有关有资质中介机构审核,最后由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被迁单位签订包干协议,并在工程开工前的限定时间内迁移完毕。

  六、临时用地
  项目部必须提出用地申请,各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协助办理有关临时用地手续。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业主另行商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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