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7 13:12
人浏览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鲁国土资发[2005]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4]76号)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