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统一征地补偿,保护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表一 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区片划分范围
区片
级别
|
行 政 村 名 称
|
一
|
双塔街道县前、菜农、天余、郑村、和贤、金家、赵家、社后、五家山、上耀、缸甫底、陈村、塔东、杨墩、坳里村,虎山街道平棋、达道、孝子、溪东、麻车、彭里、江山底、何家山村,清湖镇路陈、蔡家山、童家村、农垦场,上余镇迎宾村,碗窑乡双龙村等29个行政村场。[page]
|
二
|
双塔街道召石、新塘坞、莲塘、丰足、灵泉、黄家、路垄村,虎山街道荷塘、金坞、店前村,清湖镇七斗、新塘底村、良种场,上余镇大夫弟、陶村村、镇农牧场等16个行政村场
|
三
|
上余镇高洋、李坪村,清湖镇路口村,石门镇溪底、泉塘、延龄村,碗窑乡桑淤村等7个行政村
|
四
|
清湖镇清一、清二、清三、浮桥头、蔡家、和睦村,贺村镇狮峰、贺村、溪淤村,上余镇大溪滩、上余、望江村等12个行政村
|
五
|
上余镇湖珠、五程、一都江、山头、余航、木车、七一、方家、塘岭一村,长台镇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六村、檀亭、桐墩、厚隆村,清湖镇毛塘、祝家坂、花园岗村,四都镇四都、前岭、埠头、上峰、金山、双溪、江北、傅筑园村,贺村镇幸福、丰益、大贤坂、东山头、八里坂、敖坪、河东、吴村、寺后、羡家、青塘尾、山底村,淤头镇淤头、达埂、山塘、陈塘、华塔村,坛石镇坛石、潭边、占塘、新叶村,新塘边镇新塘边、勤俭村,石门郎峰、江郎山村,凤林镇凤祥、凤里、凤溪、大悲山、卅二都、茅坂村,峡口镇峡东、峡南、峡西、峡北、连丰、王村、定村、大峦口村,大桥镇大桥、新桥、仕阳村,廿八都镇浔里、花桥、枫溪村,碗窑乡源口、协里、府前、红石桥、和源、碗窑、达河村,大陈乡大陈、早田坂村,保安乡保安、后坂、赵宅门村,张村乡秀峰、先峰村,塘源口乡塘源口村,双溪口乡引坂村等90个行政村[page]
|
表二 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补偿价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
价格
地类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page]
|
四 级
|
五 级
|
备 注
|
水 田
|
6.62
6.7
|
5.66
|
4.9
|
4.325[page]
|
3.46
|
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不含房屋拆迁和重大水利、交通、电力、通讯设施的补偿费)
|
旱 地
|
6.4
|
5.56
|
4.82
|
4.225
|
3.41
|
园 地[page]
|
6.16
|
5.46
|
4.74
|
4.145
|
3.28
|
建设用地
|
5.52
|
4.98
|
4.44
|
3.945[page]
|
3.18
|
林 地
|
3.445
|
3.05
|
2.58
|
2.2325
|
1.75
|
其他农用地
|
5.5
|
4.96[page]
|
4.42
|
3.925
|
3.16
|
未利用地
|
2.75
|
2.48
|
2.21
|
1.9625
|
1.58
|
注:
1.征收市级蔬菜基地的按所在地水田区片综合价增加[page]1.04万元/亩;征收本区片以外行政村集体土地的仍按年产值乘以倍数确定补偿额。
2.一个区块征收涉及两个以上区片的,补偿标准按高的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征收插花山(地)、飞地按所在地的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
3.本综合价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仍按市政府原来的政策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方案尚未批准的,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按本“区片综合价”执行。
4.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本标准所属地区片价执行。
5.区片综合价实行动态管理,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6.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江政办发〔2004〕13号文件同时废止。
7.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表三 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构成表
一级区片 单位:万元/亩[page]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合 计
|
耕 地
|
1.8
|
3.6
|
5.4[page]
|
林 地
|
0.9
|
1.8
|
2.7
|
未利用地
|
0.9
|
1.8
|
2.7
|
二级区片 单位:万元/亩[page]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合 计
|
耕 地
|
1.8
|
3.06
|
4.86[page]
|
林 地
|
0.9
|
1.53
|
2.43
|
未利用地
|
0.9
|
1.53
|
2.43
|
三级区片 单位:万元[page]/亩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合 计
|
耕 地
|
1.62
|
2.7
|
4.32[page]
|
林 地
|
0.81
|
1.35
|
2.16
|
未利用地
|
0.81
|
1.35
|
2.16
|
四级区片 单位:万元[page]/亩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合 计
|
耕 地
|
1.53
|
2.295
|
3.825[page]
|
林 地
|
0.765
|
1.1475
|
1.9125
|
未利用地
|
0.765
|
1.1475
|
1.9125
|
五级区片 单位:万元[page]/亩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
|
合 计
|
耕 地
|
1.44
|
1.62[page]
|
3.06
|
林 地
|
0.72
|
0.81
|
1.53
|
未利用地
|
0.72
|
0.81
|
1.53
|
表四 土地征收苗木、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page]
一、园地类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茶 园
|
1000-2000
|
每亩年产鲜茶叶75公斤以下的1000元,75—100公斤的1500元,100公斤以上的2000元。[page]
|
桑 园
|
1000-1500
|
每亩桑叶供养年产鲜茧75公斤以下的1000元,75—100公斤的1300元,100公斤以上的1500元。
|
竹 园
|
500-3000
|
杂竹、小青竹500元/亩,毛竹基地2000元/亩,雷竹基地3000元/亩。[page]
|
油 茶
|
1500-2000
|
产前1500元/亩,收益期2000元/亩。
|
二、松、柏等杂木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规格
(胸径)
名称 价格
|
幼 树[page]
|
3-5cm
|
6-10cm
|
11-15cm
|
16cm以上
|
备 注
|
杉 木
|
1-2
|
3-5
|
10-14
|
15-20[page]
|
30
|
0.2亩以上成片的每亩最高按250株计算
|
松 杂
|
1-2
|
3-5
|
8-13
|
14-19
|
25
|
乌桕、桐籽
|
1-2
|
3-5[page]
|
15-25
|
11cm以上
|
30
|
樟、柏树等
名贵树木
|
根据规格现场议定或按林业部们测算依据补偿
|
花卉、苗木
基 地
|
每亩补偿4000—6000元,花卉、苗木归所有者所有
|
注:1.零星树木以单株计算,0.2亩以上成片树木按面积计算。砍下的树木归栽种者所有。
[page]
2.树木胸径(直径)按离地面1.3米处量算。
三、各类果木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生长期
名 称 价 格
|
幼 龄 期
|
初 果 期
|
中果期[page]
|
盛 产 期
|
衰 退 期
|
常绿性果树类包括柑桔类、枇杷、杨梅等
|
5-8
|
10-30
|
50-80
|
60-100
|
30-10
|
落叶性果本类包括桃、葡萄、梅、梨、石榴、柿子等
|
2-4[page]
|
5-15
|
20-30
|
40-60
|
15-5
|
猕猴桃
|
3-5
|
15-35
|
40-60
|
80-100
|
40-20
|
板 栗
|
3-5[page]
|
10-30
|
40-50
|
60-80
|
30-10
|
注:1.常绿果树:幼龄期一般指1-3年苗;初果期一般指4-5年,且已结果;中果期是指初果期向盛果期过渡时期(5-6年);盛果期一般指产量高峰期(6-20)年;衰退期一般指21年以后,产量急剧下降,树势衰败。
2.果木生长各周期可视果木生产情况各分三档掌握,确定补偿。
3.零星果木以株计算,0.2亩以上成片果木按面积计算:椪柑60-80株/亩,脐橙60-80株/亩,蜜柑、胡柚60-80株[page]/亩,葡萄100-150株/亩,其他按50-60株/亩。
4.各种果木补偿后,均归栽种者砍伐或移栽。
四、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 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备 注
|
围 墙[page]
|
m2
|
15-25
|
砖、石砌25元/ m2,土筑15元/m2,已包括基础,只按地面上的长高计算
|
石砌挡土墙
|
㎡
|
40-50
|
|
户 外 水
泥 地 面[page]
|
m2
|
30-50
|
厚度0.2米以下30元/m2,0.2米以上50元/m2
|
蔬菜大棚
|
m2
|
5-15
|
钢架棚15元/ m2,毛竹棚5元/ m2
|
坟 墓[page]
|
穴
|
700-1000
|
混泥土、整石1000元/穴,其它700元/穴
|
地下水井
|
口
|
600-1000
|
砖石井1000元/口,钻孔摇泵井600元/口,废弃井不补偿
|
压力 井[page]
|
口
|
250
|
粪 池
|
m3
|
60
|
水泥池60元/ m3,废弃水池不补偿
|
粪 缸
|
只
|
10-20[page]
|
一担缸10元/只,二担缸以上20元/只,每亩补偿不得超过3只
|
五、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参照当年政府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系数标准》执行。
六、重大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测算依据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