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5项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7 16:49
人浏览

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 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5项解释 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作出该解释的原因是,全国各地有很多地方政府撤村建居等办法,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为国有,这是对农民公然的掠夺,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5项存在的漏洞: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