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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征地审批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30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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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征地的各项都是严格把控的,所以能够通过审核的企业单位,都是有一定实力的,但是再有实力,也得解决好与被征用方的关系,解决不好怕是之前审批节省出来的时间都得白白浪费,那么办理征地审批需要什么手续,征地审批制度又是什么,程序又是怎么样的。

  一、办理征地审批需要什么手续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有以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具体需要的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表);

  建设用地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征地审批制度是什么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征用土地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以上就是办理征地审批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内容了,近年来,国家不断下发关于征地的法规政策,通过国家来严格控制征用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保护着被征用方的权利,保证着其权利的积极实现,不让其被征用方侵犯。好了,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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