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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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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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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1)13号

为了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46条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公司的目的
  组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集中统一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以防范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公司组建方式
  成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公司的筹备工作。
  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注册地为北京。公司资本总额12亿元,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等出资各6亿元。公司注册资本6亿元。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其资产以股权形式投入公司后,变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分公司。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股东单位派出的董事不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股东单位派出的董事人选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董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或由公司提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董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是公司的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
  公司成立党委,接受中国证监会党委领导。公司党委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党委任命。
  中国证监会将尽快制定颁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办法》。

  三、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公司的筹建工作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要继续做好现有业务,确保登记结算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二)沪、深证券交易所要密切配合公司筹建工作,将支持公司组建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应保证出资及时到位;保证人员稳定;提出相关业务的划分方案,与公司筹备组共同协商后,报中国证监会决定。
  (三)公司筹备组要尽快拟定公司筹建方案,完成公司筹建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业务整合方案和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报中国证监会研究决定。
  (四)在公司组建过程中,如涉及到财政部、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以便及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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