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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监管机构要有必要的立法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2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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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所以中国证监会主席也说:“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那么需要如何把握住尺度更进一步和相关的一个风格结合,结合社会制度等,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详细分析。

  本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要有新的突破。中国证监会主席建议从七个制度进行法律完善。

  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第二,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

  第四,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

  第五,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

  第六,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

  第七,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

  是市场运行法而非市场管制法

  宽松的市场管制环境,是以一整套投资者保护制度为保障的。如果投资者保护做好了,放活市场、激发活力就好实现了。

  建议,证券法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修法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包括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面对同样的市场机会,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应当符合怎样的规范要求,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规定;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

  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来修改证券法,制度安排应当侧重于更多地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

  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证监会主席表示,其中很核心的一条,就是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

  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存在多部门、多法规、多规则共同监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主席表示,这一局面的出现有其原因。“一个就是实践发展往往在先,法律规范在后,你还没规范,某一个品种已经开始出现了,所以法律规范总是有滞后的原因。另外,也有基于历史的原因,因为各个部门、各个主体已经形成了,所以我们立法的时候往往迁就和照顾现实状况,在做具体规定的时候,总会留一个"其他部门"、"其他监管机构"的尾巴。这种立法个别情况可以,如果多了,这就成问题了。”他说。

  规则不统一,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我国证券市场周期性地出现需要清理整顿的问题,根本原因也在于此。而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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