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证券法解读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0 02:51
人浏览

  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度。对不特定对象、对特定对方超过二百人等为公开发行,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过核准,才可以公开发行证券。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法条内容: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度及对“公开发行”概念的规定。

  发行证券,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对公开发行行为要进行监管。非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种发行涉及人数较少,且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发行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国家对这种行为一般不进行监管。本条对公开发行的界定是: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是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属于公开发行。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涉及人数较少,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有一定联系,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非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备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质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界定公开发行还应当考虑人数。为此,本条对特定对象的人数规定为累计超过二百人即属于公开发行。对人数规定为“累计”,目的是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核准和监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发行多少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page]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这是一种概括生规定,即除前两项关于对公开发行的界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此外,本条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二百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

  从以上规定看,公开发行具有广泛地公众性,涉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必须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为此,本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以下规范: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这主要是指本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本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国务院授权由哪个部门核准,就由哪个部门负责。目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进行核准。

  (3)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是对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度的进一步强调。对违反者,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