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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决定书能不能撤销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7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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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当场处罚程序,其中需要治安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信息,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那么治安处罚决定书能不能撤销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治安处罚决定书可以撤销

  根据治安处罚法的第九十六条的内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注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当场处罚程序。但即使是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人民警察也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填写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治安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又可以直接向你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是可以依法撤销的。

  二、治安处罚决定书撤销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公正与否,与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治安处罚决定书能不能撤销的相关资料,同时小编还补充了治安处罚决定书撤销途径,您都了解了吗?若您对治安处罚决定书有其他疑问,或者有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欢迎您直接向我们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责任编辑:竹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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