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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发送骚扰信息可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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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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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林x强平时总是吊儿郎当的,而且在工作中经常消极怠工。对于他来说,无故旷工是常事。前不久,林x强因为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鉴于林x强多次严重违反单位相关纪律又屡教不改,公司领导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林x强给予辞退处理。事后,林x强一直认为自己被辞退是因同事黄x玲在领导面前打小报告所致,所以对黄x玲耿耿于怀。为报复,他频繁地给黄x玲发送不堪入目和侮辱人格的短信息,黄x玲为此一直不得安宁……

  近年来,随着我国通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之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畅通。但是,有少数违法人员趁机给他人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骚扰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而目前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致使一些人有恃无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不仅仅是指通过手机发短信,而且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新法中所提及的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后者其他信息。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当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

  近年来,互发信息已成为朋友间彼此沟通的一种方式。其间,偶尔开开玩笑也是人知常情,但凡事都应有个度,一旦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提醒广大朋友,莫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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