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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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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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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活动治安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广场、道路、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乐园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1000人以上的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二)占地500平方米以上的产品展览、展销、艺术博览等商贸或文化活动;
  (三)可容纳500人以上的公共场所内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不含影剧院的电影放映等日常性活动);
  (四)举办单位认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治安保卫工作的大型活动。
  单位场所内举办或虽在公共场所举办但参加者均为本单位(系统)人员的各类内部活动,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各类大型活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六条 各级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须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
  省、市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区(县)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省、市、区(县)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适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各类大型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一)省、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二)区(县)政府组织举办跨区(县)的大型活动,由市公安局批准;
  (三)区(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四)其他大型活动,由举办者到市公安局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须在大型活动举行10日前,持下列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治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可视为许可:
  (一)举办大型活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活动负责人和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二)大型活动治安保卫措施及实施方案;
  (三)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租赁活动场地的证明文件和活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未办理治安审批手续的,申请者或场地管理机构不得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不得发布广告和发售入场票券。


第九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有治安保卫方案和治安负责人;
  (二)制定并落实交通疏导、消防、救护、突发事件处置等措施;
  (三)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安全、坚固,消防、照明、广播和卫生设备齐全有效,通道标志明显,出入口畅通;
  (四)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第十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二)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三)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警力或保安力量;
  (四)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五)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通畅,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机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雇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商业性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或个人制定治安保卫方案,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后,自行与保安服务公司联系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指定所需的治安、消防、交警等警种执勤力量实施现场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主席台、观众席,应当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应当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治安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治安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不得煽动观众进行有碍活动场所治安秩序的活动;
  (四)不得进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承办大型活动或不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地点、人数、时间举办大型活动者,属于经营性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的不许可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参加大型活动治安执勤的公安、保安人员须遵守纪律,尽职尽责,不得徇私舞弊,脱岗脱哨。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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