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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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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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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修改为“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缴销《暂住证》的;
  (二)故意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的;
  (三)拒绝查验《暂住证》的;
  (四)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
  (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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