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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应怎样对待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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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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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党组织都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告知处理结果;

(2)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3)对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系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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