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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立案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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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个别当事人以中院的二审判决为依据向我院申请执行立案,从该判决的落款日期看已临近一年,而该判决是由中院直接送达的,故生效日期不能确定。以后类似的情况也将相继发生,因此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一年或半年)成了一审法院执行立案中审查的重中之重。
依照历年的习惯,二审结案后,如委托一审法院送达文书的,一审法院立案庭可登记注明送达日期;如未委托送达,则一 审法院不知道二审文书的生效日期。但不论是否委托送达,一审案卷中均无反映二审文书生效日期的记载,导致立案庭在执行立案前出具的有关生效日期等情况的查询函无法落实。这是上下两级法院可沟通解决的事情,完全没必要让申请执行人去中院查询生效日期。
建议一审案卷中应有二审终审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中院在退卷函中注明生效日期,或二者同时进行,这样有利于一审法院的执行立案的审查。如系委托一审法院送达文书的,一审法院应在送达后将该中院的送达回证复印并留存一审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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