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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探视权执行难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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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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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的一方对探视权的执行日趋增多,对探视权旧《婚姻法》没有规定这项权利,法院对此项不予判决,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但探视权的规定也较为原则,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探视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各法院及各法官对此掌握尺度也不一致,这就给生效后的法律文书执行带来了困难。

  例如:李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多年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2年4月,双方到西城法院协议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刘女士抚养。离婚后双方互不来往,李先生出于对孩子的思念,想经常探视孩子,却遭到刘女士的拒绝,李先生于同年6月将刘女士告到西城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对子女享有探视权,判决每星期六是李先生的探视时间。判决生效后,刘女士因住单位宿舍,抚养孩子有困难,将孩子送到外地其母亲家照顾。由于李先生见不到孩子,于是到法院要求执行探视权。并要求接走孩子单独探视。法院找到刘女士后,刘女士以孩子才3岁且在外地,来回接送不便,要探视去外地,不同意接北京探视,也不同意对方单独探视孩子。双方争议较大。这可难为了执行法官,按判决书上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但判决书上没有明确的探视时间、探视地点、探视方式等,执行法官只得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法官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将此次双方探视孩子的地点安排在了法院。

  再如:孙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儿子已十三岁了,由母亲抚养,王先生想探视孩子与其多交流感情,但被孙女士拒绝,王先生认为是孙女士从中作梗,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法院将孙女士传到法院,孙女士称我同意王先生看孩子,是孩子不愿意跟王先生走,对此法院表示怀疑,于是利用孩子休息时间,前往家中询问,果不其然,孩子就是不同意见其父亲,怎么做工作孩子也不同意,看着孩子难受样,法官也不忍心再说什么了。当法官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先生后,其不相信这是真的,坚持要求法院执行孩子,经法官给其做工作,向其说明孩子已满十三岁了,属限制行为能力,法院不能强迫其违背自己意愿,再说孩子不是标的物,不能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执行。经法院多次做王先生的工作,其终于撤回了执行申请。

  新《婚姻法》增加探视权这一项,是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保护。虽然在实践中存在还需完善的地方,但毕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在今后审判中还需不断探索完善,如果判决前能综合细致的考虑孩子监护人居住、工作等情况及孩子的年龄情况,作出探视权内容明确的判决书,执行中遇到的难点就会得以解决。对于有探视权一方,也应从孩子学习、生活等方面考虑,不要给孩子心理造成压力,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尤其在非典期间,行使探视权要格外慎重,确保孩子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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