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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执法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入他人住宅搜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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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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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县烟草专卖局稽查科科长单某怀疑个体营业户刘某、孙某等5户有经营假烟、渠道外香烟的行为,即带稽查人员先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只发现少量渠道外香烟。单某怀疑他们将假烟、渠道外香烟藏在家中,便向当事人提出到家中检查。5家经营户不敢得罪单某,只好在单某等人的推拉下,分别带他们到家中检查。检查中,单某等人经对当事人家中的衣柜、床上下、纸盒、厨房碗柜等处翻找,结果在刘某等4户住宅中搜出几条或十几条渠道外香烟不等,并全部予以扣押没收。只有孙某家未发现有假烟或渠道外香烟。

分歧意见:

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对私营业主检查假烟和渠道外香烟时,进入其住宅内像司法工作人员查获和收集犯罪证据一样查找假烟和渠道外香烟的行为,是属正常行政执法检查还是属非法搜查,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是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非法经营业主的住宅(即储存场所)进行检查,是履行公务的正常检查行为,构不成犯罪。理由是:(1)国家明确规定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对违反烟草专卖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单某带稽查人员对刘、孙等5户业主的检查是属履行公务行为。(2)进入住宅内检查是因为刘、孙等业主将假烟或渠道外香烟藏在家中,单某带人到住宅内检查是为了维护烟草专卖法,查找营业主违法经营的假烟和渠道外香烟的正当行为。如果业主不将违法经营的香烟藏在家中,那么单某也就不会带人到其住宅内检查。因此,单某带人到住宅内检查是对业主经营场所检查的继续行为,即对存储场所的检查。(3)单某带人到业主住宅内是检查而不是搜查。因业主将违法经营的假烟或渠道外香烟藏在衣柜、床下、碗柜等隐蔽处,单某等人只有翻箱倒柜检查才能找到。(4)单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搜查的故意,《烟草专卖法》第41条和《烟草专卖条例》第49条明确规定,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与搜查,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果单某不带人到住宅检查,就发现不了业主非法经营的渠道外香烟,因此单某的行为是针对业主违法经营行为行使的正当检查职权,不属非法搜查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某带人到住宅内不是检查行为,而是一种非法搜查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理由是: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两种情况,具有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本案中,单某是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搜查权,其以执法检查假烟和渠道外香烟为名,带人对业主住宅搜查,其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检查与搜查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检查是指检查工作用心查看,是行政部门或领导机关检查用语;而搜查是司法机关的侦查措施之一。单某的行为是以检查为名,达到其非法搜查他人住宅之目的,故其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1、超越职权。单某是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只具有检查权,不具有搜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这里明确规定了检查的职权范围,是指经营场所,烟草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是烟草专卖法赋予的“检查权”。单某因在业主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出的渠道外香烟数量与自己怀疑的数量少,就认为其藏在家中,便推拉当事人到其住宅。“住宅”不是“经营场所”,“住宅”是人们衣食住行的私人空间,公民住宅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不得私自闯入、强行霸占或者搜查公民住宅。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住宅,除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外,司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刑法对非法搜查公民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是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单某是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无搜查权,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有搜查权的主体,其进入私人住宅非法搜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超 [page]

越职权的非法搜查行为。

2、超越检查强度。单某辩称外地如《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就有规定烟草执法人员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因孙、刘等5户业主将渠道外香烟存放在住宅内,按此解释住宅就属存储场所。在这里首先应指出的是地方性法规受地域性限制,只适用于当地,跨地域该地方性法规不适用。把存储场所解释为包括住宅,显然是无法律根据的理解,两者有明显的界限。保护公民住宅的安全是维护人身安全和人身权利的体现,扩大解释无法律授权不可实施。因此,烟草执法人员有权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违法业主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再是单某等人入宅后翻箱倒柜无处不搜,其“检查”的手段、方式和强度远远超出了检查的范围界限。故单某带人进入公民住宅以查假烟和渠道外香烟为名,进行所谓检查,是超越法律规定界限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主观故意,行为违法。单某仅凭怀疑经营业主家中存有假烟和渠道外香烟,在无任何证据、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对业户住宅搜查,翻找假烟和渠道外香烟,且在孙某的住宅内没有发现渠道外香烟或假烟。因此单某主观上对业主住宅具有非法搜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搜查行为,具备了非法搜查罪的构成要件,且非法搜查次数多,情节严重,故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有人提出如果发现业主住宅中存有渠道外香烟或假烟,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无权入宅搜查,放任不管是渎职犯罪,进入住宅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应如何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搜查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执行,法律赋予他们是有搜查权的主体。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身、住处等,搜查的地点包括人的人身、住处、办公场所、物品及有关地点等。搜查时除遇有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有见证人和被搜查人的家属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共同签字,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拒绝签字,应在笔录上注明。搜查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因此,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有证据证明非法经营业主(包括单位和个人),具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情节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移交案件,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搜查权,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搜查。这样做,既打击非法经营业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维护烟草专营的秩序,烟草执法人员的行为也构不成非法搜查罪。因此,烟草执法人员无论是掌握或是未掌握经营业主非法经营的证据与否,不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搜查,而是单独进入公民住宅搜查,其行为都构成非法搜查罪。

作者单位: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高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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