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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新途径的探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4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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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从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的法律救济手段。民事执行归根到底就是依法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民事执行案件中的绝大部分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财产执行能否到位主要取决于财产调查是否全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财产调查新途径的探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设立当事人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制度

  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我国形成了调查取证主要依靠法院执行人员进行的模式,但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我国各级法院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使得法院调查工作不能做到全面细致,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但是另一方面,申请人由于与被执行人发生过经济交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但因无权到房产、土地。工商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致使不能及时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使得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可能转移,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设立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制度,则一方面可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法院的一部分调查取证工作由申请人聘请或提供法律援助行使,减轻执行人员办案压力。最后即使申请人权益得不到实现,申请人也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不会将所有责任推向法院,对法院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设立当事人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制度,应当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为主,人民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则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而,在执行过程中应确立申请执行人是财产举证义务的法定主体。在申请人因无权到房产、土地。工商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在执行局合议庭认为可以的情况下,由案件承办人对协助调查令进行签发。协助调查令的内容只是涉及无争议的具体的协查事项。协助调查令签发后,有关部门及个人持有证据而拒不按照协助调查令的要求提供所需证据时,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但对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原因不宜由代理律师从事调查的,一律不签发协助调查令。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应以被执行人承担为主,申请人承担为辅的原则。

  (二)确立案外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奖励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时有发生。建议可采取举报奖励的办法鼓励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建立案外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奖励制度。以此来调动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现在未建立系统的个人诚信系统。积极发动群众监督,使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举报奖励的费用是由于被执行人逃避法律义务而产生也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而且此项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建立健全强制执行威慑机制

  市场经济离不开诚信制度的建立。诚信制度的建立将使得被执行人的信用、存款等情况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法院及其他机构工作需要。这种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在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该项制度的情况下,建议由最高院牵头,在全国各法院之间设立信息共享平台并建立具体的操作规程,实现法院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时也与银行、房管、工商、税务等机构联合,互通有无,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强制执行威慑机制会为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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