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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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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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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除申请执行人以外还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请求平均受偿,以实现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
  实务中,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申请参与分配的启动程序较为模糊。申请参与分配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但如何得知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及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已经启动,这在实际操作中还没有具体规范。二是提出参与分配的主体不明确。1992年出台的民诉意见二百九十七条规定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但二百九十八条又要求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提供执行依据。1998年出台的执行工作若干规定九十二条又重复了提供执行依据的条件,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了矛盾,造成了司法实践不必要的混乱。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建立以下制度予以规范:
  第一,借鉴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规定通知与公告程序,给予一定的通知公告期。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对其他已知债权人通知并进行公告,使其他不明确的债权人知晓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二,依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已经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可以参与分配。但为了保证该类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益,可由其在诉讼请求范围内提供担保,法院对其分配所得提存,如果其胜诉获得执行依据,则提存款项交付债权人,如果其败诉,提存款项则由执行机关按比例分配给已分配完毕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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