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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仲裁案件由基层法院提高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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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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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8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于执行法院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

 针对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执行法院由原先的基层法院提高到中级法院,使审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级别得到统一,解决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级别过低的问题,能够确保审判的质量。

  此外,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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