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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先予执行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9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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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行政方面的先予执行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同时也是需要遵循其严格性,那么符合的条件就和主体等问题相关联,还需要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那么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先予执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先予执行条件的严格性。人民法院在受理权利相对人申请先予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要防止相对人滥用权利,损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

  申请人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或权利受益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生活,财产所有权人权利受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财产遭受损失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相对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二)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人主体申请行政先予执行,这是行政先予执行的一大特点。按照《行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而被告申请执行时,却没有规定应当提供财产担保。其原因在于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将会在先予执行时给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有可执行性,先予执行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责赔偿。而国家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经费都由财政划拨,除办公必备设备外,无可供担保的财产,故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三)执行标的具有可执行性财产权的执行标具有给付性。

  一般地说,先予执行须有给付的特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就谈不上先予执行。

  (四)先于执行的紧迫性。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相对人无法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难已弥补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五)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page]

  人民法院受理相对人先予执行,应当责令相对人提供担保,防止相对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给予经济的赔偿。担保应当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和有价证券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如因未依法发给抚恤金或救济金而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采用保证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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